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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之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 即應貼足印花稅票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該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存有僥倖心態,俟稅務機關查核時才要繳納印花稅,這是不正確的觀念,若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果將已註銷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將處20倍至30倍罰鍰。特別籲請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貼而受罰。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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