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所以增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建築物,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明定之課徵對象。
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應於建築物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增建,併同原建物課徵房屋稅;若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款外,並將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稅務局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