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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本報訊】陳小姐來電詢問,有關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如何計算應繳納的印花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所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含房屋及土地分割在內,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該不動產價值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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