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針對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係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林小姐的土地上建物為其父親所有,符合直系親屬所有之範疇,林小姐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進一步,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土地上之建物為其中1人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如符合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