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情形而移轉過戶給他人,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若未申請,該筆土地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不論移轉過戶給子女、配偶、父母,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有所變動,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