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房屋移轉如為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案件,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鄉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提醒您,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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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月 01, 2023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