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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可申請核准分期繳納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表示,車主欠繳使用牌照稅被移送強制執行,如確實無法一次繳清,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必須經核准後,車輛才可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要繳納原應納稅額外,還要被處以罰鍰。民眾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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