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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違規作非農業使用 應改課地價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因田賦目前停徵,因此等同免徵地價稅。但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者,應依違規使用部分面積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證明及建築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適用課徵田賦。如經查獲農舍或農業設施有增建、鋪設水泥地或變更使用情形、庭園造景、放置貨櫃、供停車使用、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景觀設施,則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將依法改課地價稅。

該局提醒,農地若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者,如果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土地若恢復農用或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請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課徵田賦。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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