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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

【本報訊】公部門地政單位針對未辦繼承列冊管理之目的,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使地籍資料與實際相合,兼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執行列冊管理,甚或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只是一種方式,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縣府財政處表示縣府執行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前會有3個月的公告期間,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3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將儲存於國庫專戶保管,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縣府財政處特別籲請民眾注意,被繼承人死亡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備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本縣鄉親及民眾如有疑問,可洽詢縣府財政處蔡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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