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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適逢週日如為休息日或例假日 應補1天假

【本報訊】冷颼颼的寒風中,即將迎來112年元旦,當天適逢週日,許多勞工朋友關心,到底能不能補假?其實如果週日為勞工原本約定的休息日或者是例假日,雇主就應該再補1天的休假給勞工,雇主可以先跟勞工約定補休日期,並且透過書面記錄,避免發生爭議,而補休的當天即為勞工的國定假日,例如勞工1月1日排定為休息日或例假日,即可約定1月的任一日為補休日。

社會處表示,如果週日為勞工原本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補給1日休假,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加發1日工資,如果雇主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當天應休假且工資照發,如果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應再加發1日工資;如為時薪制勞工,於1月1日出勤,時薪即加倍計算,假設時薪176元,1月1日出勤4小時,即應發給1408元。

社會處已建立懶人包放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基本勞動法令(https://goo.gl/ZNXr34),請雇主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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