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表示,如果週日為勞工原本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補給1日休假,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加發1日工資,如果雇主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當天應休假且工資照發,如果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應再加發1日工資;如為時薪制勞工,於1月1日出勤,時薪即加倍計算,假設時薪176元,1月1日出勤4小時,即應發給1408元。
社會處已建立懶人包放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基本勞動法令(https://goo.gl/ZNXr34),請雇主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