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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務必使用新版契約 以免權益受損

【本報訊】為提供租屋雙方更全面性的保障,於簽約時務必使用內政部公告之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109年版),明確規範電費計收方式、租賃雙方修繕責任及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等事項,可降低租賃爭議及減少糾紛。

縣府財政處表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例如明定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費用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另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也規範房東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租金;且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申報租賃費用支出及負擔出租人應負擔之稅賦;房客部分,則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應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轉租前經房東同意並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等,以衡平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的保障。

縣府財政處特別提醒,依消保法規定,簽訂的租約內容若違反不得記載事項,違反部分無效;應記載之事項,若未載明於租約中,仍視為構成契約內容,承租人簽約時如發現有不符規定的條款,可要求修改,如出租人拒絕,得檢附事證向本府財政處及消保單位提出檢舉,經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罰鍰,請出租人多加留意,以免觸法。民眾如有疑問亦可洽詢縣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如需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契約項下(網址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qcclassid=32)下載電子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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