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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如不營業 請盡速申請以節省房屋稅並維護自身權益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供營業使用房屋於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已依法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稅務局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營業用房屋稅率是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是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是1.5%,自住住家用稅率是1.2%,如商號停歇業或遷址後,房屋已變更為住家或空置未使用,請納稅人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文件向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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