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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施行 請宗教團體釐清所使用或所有之不動產權屬關係

【記者莊惠惠報導】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後,因當時尚不具權利主體資格或相關法律限制或無力負擔移轉稅負等諸多因素,而借自然人(通常為時任負責人)名義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

為避免宗教團體不動產因此類爭議而淪為私人財產,違反社會大眾捐資本意,內政部推動「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立法,讓宗教團體借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得「更名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

而無法更名的不動產(例如耕地),則以「限制登記」方式,讓不動產在一定年限內,不會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任意處分。

縣政府民政處表示,此暫行條例的要件及應備文件較為複雜,且需視個案不同狀況而定,有此類不動產疑義的宗教團體(含立案宗教團體及未立案寺廟),請先行釐清相關不動產若確實於本條例施行前(即111年6月10日)為「受贈」、「以宗教團體自有資金購買」或「依契約及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並仍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可攜帶不動產登記謄本、契約書、贈與文件等文件洽宗教禮俗科唐科員,連絡電話06-9274400分機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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