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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趨勢 內政部規範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

【記者鄭家瑜報導】隨著外商資金流入臺灣,愈來愈多外國人選擇在我國境內置產,為順應這股國際經濟自由化趨勢,並有效運用國外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我國於90年10月31日公布修正土地法第17條、第19條及第20條。主要在規定外國人得以投資、自用或公益為目的而直接取得土地,從事各種土地開發、改良、住宅或商業辦公大樓之興建,此項開放措施有助於國內不動產業之正面發展,以促進土地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縣府財政處表示外國人要取得我國土地權利須符合土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其重點整理規定如下:

1.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基本條件:

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亦即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外國人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2.外國人租買土地種類之限制:

土地法第17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3.外國人租買土地用途之限制:

依外國人租買土地之用途須符合土地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1)住宅。(2)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3)教堂。(4)醫院。(5)外僑子弟學校。(6)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7)墳場。(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4.外國人租買土地面積及地點之限制:

土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本縣鄉親如有外籍親友相關上述土地權利了解需求,亦可洽詢業務承辦人蔡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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