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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新增戶籍登記事項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辦便民措施

【本報訊】按戶籍法第27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2項)」

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內政部公告新增「在國內現有戶籍者之終止委託監護登記:以委託人為申請人,如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合意終止委託監護者,得以受委託人為申請人」及「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之終止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當事人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 縣府民政處表示:前揭登記事項自內政部公告實施日111年12月5日起始開放民眾使用,另本縣各戶政事務所為加強為民服務,實施彈性上班,每週一至週五中午(12時至13時30分)不休息,繼續受理各項戶籍案件,歡迎鄉親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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