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檢署表示,被告呂姓係澎湖縣第19屆縣議員選舉第一選區(馬公市)縣議員登記候選人呂姓之胞弟,被告陳姓係被告呂之妻的堂妹,張姓及陳姓均為本次縣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之人。
核被告呂姓及陳姓所為,係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嫌,另選民張姓及陳姓係觸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嫌。被告陳姓本件犯罪所得4000元、選民張姓犯罪所得6000元、選民陳姓犯罪所得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呂姓、 陳姓於偵查中自白,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減輕其刑。
黃檢察長表示,澎湖地區五合一選舉雖已結束,但查賄業務尚未告一段落,各檢察官將會盤點偵辦中之選舉不法案件,依各案所蒐證進度持續進行偵查,秉持勿枉勿縱之原則,對於涉及選舉不法之被告提起公訴。倘若當選人本人或樁腳、親戚、競選幹部涉有賄選或幽靈人口犯行之情事,而認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必要性,檢察官亦將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