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該法條者,依法可處以3萬~300萬元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是為落實食品業者應就其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之食品,負自主管理之責任,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責任風險分攤,對消費者在食品消費行為上有更實質之保障。因此,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規定,不論資本額之大小,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之食品業者,包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均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衛生局長蕭靜蓉呼籲業者,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共同維護民眾飲食安全,切勿以身觸法。本局衛生團隊仍持續監控餐廳飲食安全,落實業者衛生自主管理之能力,確保消費者更安心的飲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