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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期間不適用免徵牌照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駕駛執照業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核與規定未合,仍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予受理免稅。

特別提醒車主,免稅車輛均會定期辦理清查作業,若經查核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者,因已不符合免稅規定,應自吊扣日起取消免稅,並向車主寄發補稅通知函及繳款書。嗣後於吊扣期間屆滿車主領回駕駛執照後,再重新依規定核免。是以,開車務必遵守交通規則,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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