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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造完成前有買賣交換或贈與情事 起造人應申報繳納契稅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舉例說明,例如由父親出資興建,卻以兒子名義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形式上雖未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實質上即為贈與行為變相取得所有權,仍應課徵契稅。

提醒您,如因上述情形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如逾期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若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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