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日昨與食品衛生志工至北辰市場針對販售海鮮醬的攤販、市場鄰近名產店家及馬公市區名產店家,宣導海鮮醬需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正確標示及保存,海鮮醬若標示常溫保存,需放陰涼處,不可太陽直射;若標示冷藏保存,需放置7°C 以下;若標示冷凍保存,需放置-18℃以下。
為了避免食品業者產品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的規定而被罰款,衛生局特於今(111)年11月2日(星期三) 上午9點20分至12點於本局三樓訓練教室辦理「111年度食品標示法規說明會」,內容包括食品標示法規簡介及近年食品標示新制說明,本活動全程免費,請本縣食品業者踴躍參加。
衛生局局長蕭靜蓉表示:市場攤販或店家販售的海鮮醬若未依製造商於瓶身標示的保存方式做存放,致使產品因而不當變質或腐敗,將違反食安法第15條,可以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海鮮醬瓶身若未依照食安法完整標示,將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海鮮醬瓶身產品資訊若標示不實,將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
同時,為了保障消費者購物的權益並讓本縣食品業者製造的優質海鮮醬享譽全台,請食品製造業者務必依照食安法規定做好食品標示,並請食品販售業者依產品標示規定做保存。
△食藥科科長與食品衛生志工於北辰市場宣導海鮮醬需正標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