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民政處表示,依規定選舉人(投票權人)須符合年滿20歲、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修憲公民複決案為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無受監護宣告(禁治產宣告)等條件,前揭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訂於111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於戶籍地鄉(市)公所公告閱覽3日,公告閱覽期間,不得抄寫、複印、攝影及錄音或其他方式對外提供。
另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有關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之查閱範圍,以個人及其戶內人員為限。選舉人(投票權人)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逾時不予受理;選舉人(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敬請鄉親屆時前往查閱,以保障權益,順利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