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開給印花稅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將於每單月之月底前辦理公告,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如對公告核定內容不服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請復查。
稅務局進一歩表示,111年1-2月(期)、3-4月(期)及5-6(期)印花稅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彙總繳納申報案件,皆已辦理印花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亦可向稅務局申請補發公告送達之核定稅額通知書。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