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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卵母蟹」禁捕期 小蟹及抱卵母蟹不得販售

【記者鄭家瑜報導】行政院農委會公告「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自111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前適逢抱卵母蟹的禁漁期與禁售期,農漁局呼籲所有漁友都能配合該禁捕抱卵母蟹的措施,為復育近岸漁業資源共盡一分心力。

禁捕期間為8至12月,農漁局除每日例行性查核工作,近日亦增加市場、攤商及餐廳之查核、宣導強度,並與相關單位(漁業署、第七岸巡隊、警察局、澎湖區漁會)執行聯合稽查,落實管制措施。

農漁局提醒,全年禁止漁船採捕甲殼寬小於9公分之花蟹、三點蟹及沙蟹;小於7公分之石蟳;甲殼長小於6公分之旭蟹;每年8月至12月,禁止漁船採捕抱卵母蟹,禁捕期間小蟹及抱卵母蟹均不得販售,倘有意外捕獲,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請各位漁民朋友及販售業者務必遵守規定。

如有發現違反蟳蟹規定之情事,可將具體相關事證(人、事、時、地物及照片),提供農漁局查處,共同維護蟳蟹漁業資源與產業永續經營。

檢舉專線:06-9262620轉120、121(農漁局)、或直撥118(海巡隊)









△農漁局與漁業署、第七岸巡隊、警察局、澎湖區漁會等漁市場聯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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