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財政處表示,按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同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財政處指出,民法對於遺產繼承之規定,繼承人不因「性別」、「已婚」、「未婚」之身分而給予任何差別待遇,故出嫁的女兒也有繼承去世父親或母親遺產的權利,以及撫養父母的義務。為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避免逾期申請繼承登記被課以罰鍰或遺產被列冊管理,請鄉親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民眾如有疑問,可洽詢縣府財政處蔡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