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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違約延遲交屋 建商無權解約 並應付遲延利息

【本報訊】縣府財政處表示,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若預售屋建案若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依內政部解釋,當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原則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表示,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等情事,建案所在地縣(市)政府得依消保法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本縣鄉親若遇相關遲延交屋爭議案件,可以向本府提出申訴處理。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特別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以確保建商依約完工。另於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給付遲延利息;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而建商為違約之一方,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民眾如有疑問亦可洽詢縣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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