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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用印花稅票須確實銷花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需依法銷花,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在執行印花稅檢查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後忘了銷花,印花稅票銷花之目的在防止重用,故銷花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可用圖章、墨水筆、鋼筆、原子筆劃押銷花,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後,每枚印花稅票間之連綴處要蓋章銷花,而且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連接處也要蓋章銷花,若未依規定銷花,則會依法處應納稅額5至10倍一步說明,倘納稅義務人之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多,可採逐案以大額總繳方式繳納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繳納後將證明聯黏貼於各個憑證上即完稅;若應稅憑證眾多(如診所、補習班所開立之收據),分別繳納較為不便,則可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後,於平日交付之憑證上加蓋總繳戳記,於每單月15日前彙總繳納前2個月之印花稅,並將證明聯黏貼於申報書上,向稅捐機關完成申報,即可完稅,除了省時方便外,更可避免須逐張貼花、銷花及未依規定銷花之處罰,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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