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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不以戶籍遷入為要件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有的房屋作自住住家使用,是否要戶籍遷入後,才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房屋使用執照用途為住家,又可分為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等不同稅率,個人持有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即可申請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該房屋,若為空置,則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變更日期若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變更月份在15日以前者,則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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