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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之總分支機構如分別立案 可分別申請3輛免牌照稅 有條件不受3輛限制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不論是總機構或是分支機構,只要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則專供該機構使用的車輛,可於3輛範圍內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社會福利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並經社政主管機關立案,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非營利機構。其如有專供使用的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以3輛為限。

但為配合長照服務,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對於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稅務局說明,本縣社福團體和機構如欲申請車輛免稅,須向中央或本縣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憑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攜帶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加附法人登記書)、組織章程、證明函、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等文件提出申請。

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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