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選委員會表示,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111年11月16日零時)至投票時間截止前(111年11月26日下午4時),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藉由平面、網路、廣播及電視等媒體,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者,均有選舉罷免法發布民調限制規定之適用。
縣選委會表示,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111年11月26日零時起)以傳送簡訊方式(含line、facebook等)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無論對象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均屬投票日從事助選活動之違規行為。違反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縣選委會指出,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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