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局表示,「增購油量」雖不享有優惠油價補貼,仍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如移作他用,經查獲將由稽徵機關依「農業用油及漁業用油轉讓或移作他用補徵營業稅作業須知」規定,追繳營業稅、貨物稅。
而且流用漁業動力用油之行為已觸犯刑法詐欺罪及違反「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規定,漁業署將依相關規定停止、追繳優惠油價補貼款,並審酌案情移送司法機關。
另外,依據「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10點第4項規定,應將漁業人購買之優惠漁業動力用油直接加入該申購漁船之油槽內,倘漁業人要求另將油料加至其餘容器內並載運出港,應向其宣導該行為已違反「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規定,依漁業法第10條規定處分並追繳優惠油價補貼款。
農漁局指出,非法流用漁業用油依據「違反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案件處分基準」,可核處停止補助漁業動力用油,收回漁業執照1個月以上至1年或撤銷漁業執照之處分。為有效杜絕非法流用情形,縣府協請海巡署加強海上取締、強化漁船進出港安檢及漁港加油站查察,力求將此非法行為有效根絕,籲請漁民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