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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時應於何時申報契稅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房屋買賣移轉時,買受人應在雙方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本縣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契稅。

稅務局說明,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應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及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契稅。

提醒您,應申報契稅而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請民眾準時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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