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產生空窗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108年3月26日工程管字第1080300194號函,訂定品管結業證書、回訓證明於有效期限前1年為回訓時間緩衝期,於緩衝期內取得回訓證明者,其有效期將從原有證書或前一次取得回訓證明之截止日後起算4年,以利相關人員彈性運用時間,且於合理時程內參加回訓課程。建議相關人員(品管人員、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妥善運用此彈性機制提前參加回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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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彈性回訓機制
星期五, 9月 23, 2022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為避免產生空窗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108年3月26日工程管字第1080300194號函,訂定品管結業證書、回訓證明於有效期限前1年為回訓時間緩衝期,於緩衝期內取得回訓證明者,其有效期將從原有證書或前一次取得回訓證明之截止日後起算4年,以利相關人員彈性運用時間,且於合理時程內參加回訓課程。建議相關人員(品管人員、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妥善運用此彈性機制提前參加回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