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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設籍後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本報訊】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若未辦理者,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出境遷出登記者,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鑑於邇來迭有自國外返臺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民眾,因不知設籍後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相關規定而產生爭議,縣府民政處提醒鄉親,凡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人,都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如戶籍遷出國外者,即不具投保資格,應先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始得辦理投保,以保障己身健保權益。

設有戶籍期間,如預計出國6個月以上,可以選擇辦理出國期間停保,請於出國前提出申請。出國停保規定,請至健保署全球資訊網查閱相關資訊,如有相關疑義,可逕洽詢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諮詢專線0800-030-598;手機請撥 02-412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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