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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刊載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 如僅設籍而無居實 涉及違反戶籍法規定

【本報訊】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次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是以,戶籍遷徙登記係事實行為,自應依事實認定之;鑑於邇來因有部分網站對於熱門學校,刊載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情事,惟倘無實際居住,涉及違反前揭戶籍法等相關規定,為避免類此情形發生,影響戶籍資料正確性,縣府呼籲鄉親戶籍遷徙登記請遵守戶籍法及相關規定,確依居住事實據實申辦,以免被撤銷戶籍遷徙登記及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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