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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 移轉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記者張小瑜報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如符合要件,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如下:

1、屬依法得徵收:未來將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

2、供公共設施使用:需用土地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之非都市土地。

3、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之編定,並依該法實施管制。

4、由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在移轉土地前,取具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需用土地人」係指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所必須,依法得申請徵收私有土地者,該局特別提醒,曾經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如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在計算漲價總數額,原地價會是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 06-9279151轉242、24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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