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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9條第1項第2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 即日起生效

【記者鄭家瑜報導】消防法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且自111年5月11日起,所有停、歇業場所,仍應持續辦理檢修申報。但各類場所在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因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在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內政部訂定「消防法第9條第1項第2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自即日起生效。鑑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定義尚未明確規範,爰依消防法第9條第3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進而落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強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及消防安全。前述「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係指一般建築物設置室內消防栓等消防安全設備,涉及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等專業技術,須由具備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等專業技術資格者始有能力辦理檢修;惟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可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為配合消防法第9條修正公布,本草案目前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4316

log=detailLog),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審核期限。

二、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

三、增訂營利事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

四、增訂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定期檢修結果申報之查核及處理方式。

五、增訂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之認定基準及其管理權人申請免辦理定期檢修及申報檢修結果之作業程序。

消防局提醒上述場所管理權人,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若未依限檢修或申報,將依消防法規定,處管理權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若查獲消防公司不實檢修時,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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