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違反者,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
所以當補助合於「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時,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而言,須善盡於申請文件內「表明」身分關係之「事前揭露」義務(填寫揭露表);然而實務上,受補助之關係人多屬民間團體(如基金會、協會、學會、體育會、婦女會、宮廟等非營利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較無機會接觸及瞭解本法規定,以致未依法揭露身分關係之違規案件頻傳,因此遭受裁罰者不在少數。
縣府政風處針對此類情形,日昨特別邀集縣府補助業務局處暨本縣各鄉市公所,由盧秘書長春田親自主持會議,除決議需在補助資訊中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供申請者判斷自己是否為關係人,更由縣府行政處資訊科大力協助各單位成立補助(交易)專區,使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更加便利易查;期能藉由前述作為有效減少關係人因不諳法規而遭受裁罰的數量,也使縣府補助資訊更加透明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