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醒車主,催繳稅單以雙掛號方式寄送至車主之戶籍地址,經合法送達後,如逾期仍未繳納,每逾3日將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另逾期未完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會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原應繳納之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為了維護車主自身權益,請儘速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提醒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如符合離島或身心障礙免稅條件而尚未申請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駐澎湖監理站服務櫃台提出申請,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未結情事者,亦請儘速申請補單繳納,以免被查獲而遭致補稅處罰。
民眾若對於繳款書內容或稅額有任何疑問、通訊地址有變更者,請撥9279151-255、256洽詢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