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投觀光產業專用區促參案於106年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期間歷經地方說明會後,並於110年5月14日辦理第1次公告招商,為確保申請人(廠商)公司之財務狀況,故於招標文件內針對申請人(廠商)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2億元以上。由於招商受到疫情影響,第1次公告並無人申請,之後再於同(110)年8月20日辦理第2次公告招商,由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縣府提出申請,並經甄審會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在實收資本額查核結果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2億元,符合招商條件資格。
建設處表示,促參案件與一般工程招標案件不同,由於促參案件係由民間投入資金進行公共工程建設,並非政府編列預算來發包給民間廠商執行,因此,為避免最優申請人(廠商)財務或業務經營不善導致促參案件無法執行,在促參法上則有規定最優申請人(廠商)要成立專案/特許民間機構公司來執行促參案,以確保促參案件在執行上之財務獨立性。
建設處指出,該案最優申請人(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促參法授權及招商申請文件契約規定,成立新設立專案公司「佳廣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民間機構與縣政府簽約,後續將辦理本件促參案之規劃設計及興建營運工作,仍屬於一般性促參案件之執行方式。
另外,類此促參案件,由最優申請人(廠商)成立新設民間機構之專案/特許公司與縣府簽約之案例,如本縣南海立體停車場興建、營運暨移轉(BOT)案,最優申請人為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民間機構為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澎湖縣青灣仙人掌公園興建整建營運移轉案,最優申請人為亞果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民間機構為亞青海洋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澎湖縣篤行十村眷村文化保存園區整建營運移轉案,最優申請人為沐光國際創意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之民間機構為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台灣案例則有,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宜蘭縣政府辦理「烏石漁港北休閒專用區設施BOT及遊艇泊區OT委外興建營運移轉案」,最優申請人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民間機構為力麗烏石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政府辦理「屏東縣墾丁公教會館及多功能設施BOT案」,最優申請人為國賓群欣企業聯盟,成立之民間機構為意舍墾丁股份有限公司,綜此,促參案件由最優申請人成立專案/特許之民間機構來執行促參案件,屬於促參案件之履約執行模式。
建設處表示,由於促參案件本質上與一般工程招標案有所不同,而促參案可以節省政府對於公共建設興建經費的支出,且營運階段之業務費及人事費由民間機構負擔,將有效紓解政府的財政壓力;而民間機構(企業)廠商投入資金及創意,在經營管理上具彈性及適應性,更可帶動出更佳之商機利潤;在民眾而言,可以享受到促參案之公共建設成果,同時也可藉由促參案之人力需求,獲得更多工作機會,最後,林投觀光產業專用區促參案是以三贏之目標,未來可成為湖西鄉林投地區的新經濟點。
△林投觀光產業專用區促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