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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停止營業改住家使用 記得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新購買的房屋,因不知前屋主曾於該房屋設立營業行號,而未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等到收到房屋稅單,才發現未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致權益受損。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根據不同稅率按月課徵,營業用稅率是3%,自住用稅率只要1.2%,如果發現前屋主設立之行號登記仍在該房屋者,應儘快請該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地址,或申請停(歇)業、註銷營業登記後,再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醒您,如欲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於申報契稅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供自住使用,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9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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