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遺有不動產者,如按所有繼承人應有部分繼承則不須繳納印花稅,但若另協議由特定繼承人或數個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即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徵範圍,應按協議書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而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計算。此外,倘遺產中有其他動產(如銀行存款、車輛)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若是持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因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繼承人即直接取得繼承所指定遺產之效力,是以,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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