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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房屋免報繳契稅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因繼承取得房屋,是否需要報繳契稅?稅務局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取得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而繼承取得房屋,自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於地政機關辦理建物繼承登記後,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屬未辦保存登記(無權狀)之房屋,應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及繼承人相關身份證明等文件,逕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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