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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房屋稅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不論是買賣、贈與、繼承、申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移轉登記,欠繳的房屋稅未繳清前,均不得辨理建物移轉登記。

稅務局說明,所稱欠稅應包括當期及以前各年期已核課的本稅、滯納金、罰鍰,及已核課、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的房屋稅。因此,即使每年5月房屋稅開徵期間,辦理之遺產繼承房屋查欠、信託房屋查欠或買賣、贈與移轉建物者,除應繳清以前年度欠稅外,當期的房屋稅雖尚未逾限繳迄日,也必須一併繳納,才算完成查欠程序,俾能繼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6及22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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