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不實主機、副機馬力購買漁業動力用油。
2.將購買之漁業動力用油轉借、販賣、移作他用或改變品質。
3.未經漁業主管機關許可,將購買之漁業動力用油駁裝於他船、存置或裝入容器。
4.偽造、變造航程資料。
5.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漁筏無故停泊公共水域,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
6.裝載他船油料而未能指明油料來源及擅自拆卸或移置航程紀錄器。
農漁局表示,非法流用漁業用油依據「違反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案件處分基準」,可核處停止補助漁業動力用油,收回漁業執照1個月以上至1年或撤銷漁業執照之處分。為有效杜絕非法流用情形,縣府協請海巡署加強海上取締、強化漁船進出港安檢及漁港加油站查察,力求將此非法行為有效根絕,籲請漁民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