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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開發案訴訟終結前先行景觀維護

【記者鄭家瑜報導】重光開發案自108年10月25日終止契約, 110年1月29日完成仲裁判斷確認澎湖縣政府權利,因開發基地地上權及地上物遭預為抵押暨查封登記,為確保縣府權益經向澎湖地方法院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本(7)月12日宣判結果縣府(原告)之訴被駁回,縣府為捍衛權益,已於28日向澎湖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重光開發案因開發廠商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興建不力達重大違約,縣府依約於108年10月25日終止契約,後因樺澎公司不願返還縣府權益,為完備相關程序,依仲裁法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請仲裁判斷確認縣府各項權利,然因開發基地地上權及地上物遭第三人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為抵押暨查封登記,縣府為確保權益,向澎湖地方法院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縣府歷經四次開庭,於本(7)月12日宣判結果縣府(原告)之訴駁回,即原獲仲裁判斷確認權利遭受不當侵害,已於7月28日向澎湖地方法院提送民事上訴狀,以捍衛縣府權益。

旅遊處表示,重光開發案招商失敗,縣府除持續以最謹慎態度進行訴訟程序,以捍衛縣府應有權利,基地範圍將於訴訟終結確認縣府取回權利後,交由工務處規劃利用,現階段先行整理荒廢雜亂現狀,以善盡維護社會公益及公共安全之責任。

縣府指出,重光開發案終止契約後,基地多年荒廢、現況雜草叢生、鋼筋裸露鏽蝕,形同廢墟有礙社會觀瞻,考量訴訟耗廢時日並基於維護社會公益及確保公共安全,依民法第773條「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建築法第81條「縣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等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行使促進公益積極作為,進行景觀維護整理,地上物則以圍籬美化保持原狀。







△重光開發案訴訟終結前先行景觀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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