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共同處理方式: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布之相關指引辦理,如「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為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配合疫情防治致影響必要運作之應變處置建議」等。(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路徑如下:首頁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
(二)工地個案處理方式:
1、各機關個案工程如執行公共工程遭遇勞動力受影響及材料進場延誤等問題,可提出展延事證,由機關核實認定。
2、如相關受影響程度不易判斷或廠商不易舉證(如外國人士入境、缺工、材料進料延誤、防疫措施影響工率等),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避免由單一承辦人進行判斷。
3、工程會於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公共建設契約條款認知歧異問題,可依規定申請爭議調解。避免衍生履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