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環保標章係環保署於103年9月11日函頒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為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之簡稱,該制度於自89年起推動,針對產品非屬本署公告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項目,但經認定符合減量、可重複使用、可回收再利用、低污染、省能源、省資源或對環境友善等環保特性,核予證明書。
環保署為推廣更多環保產品,於103年9月28日公告「第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求評定基準」,內容包括適用範圍、用語及定義、特性及要求、標示及其他事項,其中適用範圍中,可申請主張之環境訴求項目,包括低污染、具可堆肥化、具可生物分解、具可拆解設計、具可回收設計、具可再使用、使用回收料、具可延長壽命、回收能源、製程省資源、製程或產品使用可再生能源、廢棄物減量、使用階段省能源及使用階段省水等共14項,廠商可依據產品主要特性選擇3項以內,作為申請之評定基準,並據以提出產品環保優越性之佐證資料,供驗證機構驗證審查,審查通過後,核發第二類環保標章使用證書,廠商可於產品或包裝標示第二類環保標章圖案,進而共同推動環保行銷,推廣更多環保產品。
△第二類環保標章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