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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申報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仍須加貼印花稅票。因此,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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