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合約工程,係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但因稅額及稅率不同則可選擇分別訂立契約書,以節省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每件按新臺幣12元繳納印花稅,承攬契據每件則按契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例如:甲公司購買機器設備200萬元須額外支付安裝測試費20萬元,如訂立於同一份契約書中契約總金額為220萬元,此契約係屬概括性承攬合約,應按契約總金額1‰ 繳納印花稅2,200元;若分開訂立機器設備「買賣合約」200萬元及安裝測試「承攬合約」20萬元,則可依合約性質分別計算印花稅12元及200元(合計212元),可以省下不少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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