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表示主要修正內容為未來營建業主若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替代方案,經環保局同意後,營建業主如未能依規定執行替代方案者,稽查當次將依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記點10點,而當次稽查缺失記點合計達10點(含)以上者,屬違規事實明確,後續將會依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處分。同時呼籲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事先編列充足的空氣污染防制經費,並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施工過程中不可造成環境污染。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規範的對象為營建業主,若營建業主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至第19條規定設置防制設施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希望營建業主能善盡監督之責,一起為維護澎湖清淨的空氣品質進一份心力。